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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氏律師行,債務纏身   

 債務纏身

無論是《個人自願安排》(IVA) , 債務舒緩計劃 (DRP) 或申請破產,經由律師行辦理,不會是憑空想像,實事求是,信心所依,所有分析及評估都有確實論點。羅氏律師行會為您盡力作出最適合您的建議,務求令案件完全解決、使其進度更加迅速及安排過程更加穩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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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破產 
 
個人自願安排 (IVA)?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20條,個人自願安排 (Individual Voluntary Arrangement) 是為面臨破產之人仕作出另一個選擇。欠債人 (Debtor) 須向其債權人 (Creditors) 提出償還債項建議,經法庭聆訊及頒佈臨時命令,並獲債權人通過其建議書,確保欠債人的資產可獲妥善分派給債權人。

申請資格 ( 不欲申請破產的欠債人)
 •  有較穩定收入,欠債超過月薪12倍或以上
 •  職業需要而不能申請破產的欠債人(如律師、會計師、保險代理、證券經紀)
 •  自僱人仕
 •  未獲解除破產令的欠債人

IVA適用的債權人
 •  銀行、財務公司
 •  政府 (稅務、學生資助辦事處)
 •  樓宇,車輛斷供的差價
 •  各儲蓄互助社,無抵押借貸

IVA的好處
 •  利息大幅減少
 •  所有債務會定息定額完全還清
 •  可自由出入境可自費旅遊
 •  大多數欠債人可保留現有物業
 •  毋須通知僱主及家人不影響現職
 •  每月一次定額供款,入息餘額可自由運用
 •  欠債人的還款由代名人妥善地分派給債權人
 •  沒有破產的記錄沒有如破產條例的限制

申請程序 ( IVA是法例程序,內容複雜,應委託專業律師處理 )

第一階段
 • 
欠債人帶備有關債務及入息等資料到本律師行,由本行職員分析後,如本行接受委託,
 由代名人及律師擬定還款建議書
 •  宣誓後,由代表律師將臨時命令申請書呈送法院存檔排期

第二階段
 •  律師代表法庭聆訊,法庭頒佈IVA臨時命令
 •  代名人刊登債權人會議通告(中英文報紙各一份)
 •  舉行債權人會議

第三階段
 •  債權人投票通過會議,(法例要求債權人債額75%以上接受),個人自願安排就可實行
 欠債人每月準時將還款交代名人安排還款予債權人


例子1 陳小姐  45歲  收入$9,500 文員  無物業  欠債$210,000 每月最低供款$7,800
現時陳小姐每月用人工比例75%付每月最低供款,故此她每個月必需循環透支才可有生活費,但她不欲破產!
她選擇用IVA後,每月供款$4300分60期內清還所有欠債。

  例子1.

薪金

欠債

每月供款 

利息

期數

  IVA前

  $9,500

  $210,000

 $7,800

 38%

 61期或以上

  IVA後

  $9,500

 $210,000

  $4,300

 8%

  


例子2 王先生  38歲  收入$19,100 公務員  無物業 已婚(太太沒有工作)  欠債$450,000 每月最低供款$15,000
現時王先生必須每月循環透支才可有生活費,但他不欲破產,因為他是公務員,破產署會通知他的部門,或會影響他的前途!
他選擇IVA後可每月供$8,500分59期能清還所有欠債及破產署亦不會通知他部門有關IVA申請。

例子2.

薪金

 欠債

每月供款

利息

 期數

  IVA前

$19,100

 $450,000

$15,000

32%

 60期或以上

  IVA後

 $19,100

 $450,000 

$8,500

5%


例子3 李先生 48歲 收入平均$21,000 自僱運輸行業 與妻子擁有聯名物業 (市值100萬,樓按尚欠$70萬) 一部貨車(二手價$10萬) 欠債$730,000 每月還款最低$24,000 
他每月循環透支才可有生活費,他不能破產,他破產後物業及車輛會被破產署接管償債,他失去貨車不能繼續自僱經營並會失去物業!
他申請IVA後可每月供$11000,分78期清還所有欠債,同時可保留物業及繼續自僱經營。

例子3.

薪金

欠債

每月供款

利息

期數

  IVA前

$21,000

$730,000

$24,000

 36%

 79期或以上

  IVA後

 $21,000

$730,000

 $11,000

3%

   
債務重組及申請破產
債務重組及申請破產


債務重組及申請破產
 
羅氏律師行,債務重組及申請破產

DRP債務舒緩計劃 ( 不經法庭重組 )
DRP債務舒緩計劃來進行債務重組, 對某些欠債人來說是可行的,甚至比IVA更為適合。例如欠債人的欠債機構數目比較少包括銀行及財務公司等,而該些債權人是接納DRP債務重組的,這樣欠債人就可以選擇採用DRP這個費用較低及申請時間較短的計劃。
例如一些從事銀行、財務公司工作的人士,由於僱主會獲知其申請IVA,所以他們一般都會選擇DRP方案。又或者某些已入紙申請破產或IVA失敗的人士,如他們繼續有意選擇債務重組,亦可以考慮進行DRP債務舒緩計劃申請。
 
DRP的好處
 •  欠債額較小、欠債機構數目較少個案
 •  毋須支付律師及會計師費用
 •  減低現在所付的利息
 •  申請時間較短
 •  適合敏感行業 (如專業人士、銀行職業)
 •  可處理部份債項

DRP申請程序
欠債人只需由律師擬定一份還款建議書,說明欠債人的還款能力,新建議的還款額、利率、期數、方式等,直接提交個別之債權人,為欠債人商討一個雙方接受的協議,整個過程大約需一個至兩個月時間, 視乎各債權人審批情況。

協議一經諾實,欠債人與債權人簽署新的還款協議書並履行新的還款方案,直接還款給債權人,欠債人可以避免破產,更重要的是不會影響現有工作。
 

 
破產
破產法例是提供一個法律架構,以便一些無力償債的欠債人向法院自行提交破產呈請。
破產法例的主要目的是收集和變現破產人的全部資產,把其攤分給債權人;
調查無力償債的原因,懲罰違反破產法例條文規定的破產人。

**申請破產後,破產人仕必須與破產管理署或破產受託人完全合作
   並須提供有關其資產和債務資料。**

 1.  破產人仕不能出任某些行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證券交易商及有限公司的董事等。申請人應諮詢有關專業團體,取得進一步的資料。
 2.  根據《銀行業條例》,在銀行工作的破產人必須通知其僱主
 3.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59條,如果破產人是公務員,必須通知其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及庫務署。
 4.
 
法院頒布破產令後,會停止支付退休金給破產人。因此破產人須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請領取特惠金。
 5. 在破產期內,破產人只能開立一個(不可多於一個)的儲蓄戶口用作支取薪酬之用,
 6. 
 
破產人仕的公積金會否提取作還款之用須視乎該公積金的條款所定,因此公積金人士需自行向僱主有關部門查詢該等條款
 7. 每年均須向受託人提交每年的收入及支出報告(頒令後第一年開始週年報表)(四年共四份)
 8.  破產人仕不應該乘搭的士(除非有充分理由)
 9. 破產人仕不能為已經購買了的人壽保險繼續供款。
 10. 破產人仕不可以購買物業或汽車等等。
 11. 破產人仕企圖以欺詐方式轉移資產,實屬違法
 12.  破產人仕不可以申請任何信貸
 13.
 
破產人仕如有更改任何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地址或電話號碼等必須通知受託人及破產管理署
 14.  破產人仕如果蓄意隱瞞其財產資料(包括香港以外的財產),即屬違法,會被檢控。
 15. 
 
債權人或受託人可以根據破產人仕不合作、令人不滿的行為、沒有定時提交周年收入報告等等理由而提出反對解除破產令。
 16. 破產人仕出入境會有限制,不可自費旅遊。
 17.  破產令為期四年,但期內違規,可被延長至八年。
羅氏律師行,債務重組及申請破產


如閣下有關法律上的疑問,
致電本行律師,向你解答 926-3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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