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索偿 有关工伤问题 《雇员补偿条例》规定,死伤者证明是受雇者及在工作时受伤的,他们的工伤必须在受伤后两年内的期限向法庭提出申请。
若因工伤而可能导致雇员丧失工作能力,劳工处会安排「雇员补偿普通评估委员会」评估雇员永久丧失赚取收入能力的程度。
评估委员会在完成评估后,会签发一份「补偿评估证明书」给雇主及雇员。若任何一方反对评估结果,劳工处会安排雇员再次往评估委员会复检,并在完成后签发「复检补偿评估证明书」。
雇主必须在复检补偿评估证明书发出后的二十一天内支付补偿款项馀额。
若雇主无合理辩解而未能遵照上述规定支付补偿款项馀额及附加费,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
另外,在《雇员补偿条例》中,雇主有责任向劳工处呈报工伤意外,而在受害者的工伤索偿在尚未完结前,雇主不可解雇该受伤雇员,否则会被判罚。
雇员若向雇主追讨有关赔偿时,请保留工伤时之一切文件如医生发出之病假纸及收费单据、有关劳工处发出之信件及文件、意外报告、证人口供、雇员合约、粮单、有关彩图及相片等,以便日后追讨有关之赔偿。
雇员若在工作期间伤亡,雇员或其家属有权向雇主追讨赔偿,假若你们不幸因工受伤后有任何因工伤亡的索偿疑问,本行乐意为你们提供有关法律意见,以协助你们追讨合理赔偿。 |